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黄**、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段春葵与被执行人黄**、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春葵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在湘潭九*经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购房补贴款1000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余下款项经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段春葵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在湘潭台商投资区(九*经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征拆款11900元,并交付给了申请人。余下款项,申请人执行人段春葵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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