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4037元,由原告宁乡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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