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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女人世界**)有限公司、长沙猎**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世界公司)、长沙猎**限公司(以下简称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言**、陈*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女人世界公司、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湘诉称:2013年3月29日,原告与湖南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涵相大厦2层2094号商用房,建筑面积22.06㎡,总房价为131.2786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女人世界公司、被告**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将该商用房委托给被告女人世界公司全权经营和管理,并约定了委托期限和收益方式。被告**公司为被告女人世界公司支付经营管理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女人世界公司2015年仅支付了1月份的经营管理收益,之后就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女人世界公司支付原告已到期未付的经营管理收益70016元(暂计至2015年第三季度)及违约金1269元,合计71285元;2、请求判令被告女人世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每季度按时支付经营管理收益的义务;3、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女人世界公司、被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莫**请求增加2015年第四季度的经营管理收益26255.7元,增加违约金1700元,共计27955.7元。

被告辩称

被告女人世界公司、猎**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原告与湖南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涵相大厦2层2094号商用房,建筑面积22.06㎡,总房价为131.2786万元。同日,原告莫**(委托方)与被告女人世界公司(受托方)及被告**公司(保证人)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莫**将2094号铺面委托给被告女人世界公司全权经营和管理,委托期限为12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在委托期限内,女人世界公司每年按2094号商用房购房款8%的标准向莫**支付经营管理收益,按季度收取,并在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支付;如女人世界公司未按约定向莫**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莫**支付违约金。该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公司自愿为被告女人世界公司向原告莫**支付经营管理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女人世界公司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月均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经营管理收益。此后,女人世界公司便单方面停止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女人世界公司要求支付收益款,均被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公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银行流水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与被告女人世界公司、猎**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莫**与被告女人世界公司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女人世界公司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莫**经营管理收益,而被告女人世界公司未依约支付给原告莫**经营管理收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莫**要求被告女人世界公司支付已到期尚未支付的经营管理收益金96271.7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2969元(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莫**要求被告女人世界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每季度按时支付经营管理收益义务的诉讼请求,该债权尚未产生,并未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如被告在此后委托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支付经营管理收益的义务,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告猎鹰培训公司自愿为被告女人世界公司向原告莫**支付经营管理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莫**要求被告猎鹰培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莫**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经营管理收益96271.7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969元;

二、被告长**有限公司对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限公司向原告莫**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1元,财产保全费733元,共计3014元,由被告女人世**)有限公司、长沙猎**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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