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