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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担任本庭记录。原告罗x及被告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同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吸毒双方于2013年5月离婚。2013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复婚。复婚后,被告王x再次因吸毒被抓强制戒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告罗x与被告王x经自由恋爱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原、被告因纠纷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6月6日,原、被告复婚。2016年3月17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送湖南省湘北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陈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告罗x与被告王x均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于婚姻的选择本院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x与被告王x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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