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