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限公司与深圳市**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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