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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东屯渡支行诉湖南众**限公司、长沙**品厂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沙芙**东屯渡支行诉湖南众**限公司、长沙**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2003)长中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湖**发贸易公司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长中民监字第0305号民事裁定,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该院再审本案过程中,追加湖南省**贸易公司、湖南互**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长中民再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湖南互**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长沙**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1)长中民再重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长沙芙**东屯渡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芙**东屯渡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基本达到,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长沙芙**东屯渡支行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芙**东屯渡支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94元,减半收取计17497元,由长沙芙**东屯渡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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