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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工程公司诉金星**限公司衡阳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工程公司诉被告金星**限公司衡阳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南**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星**限公司衡阳建筑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40元,减半收取13720元,由原告衡**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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