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与被告佘某某冷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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