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深**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34元,减半收取13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范*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湘潭**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深圳市**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芙**东屯渡支行诉湖南众**限公司、长沙**品厂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唐*明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钟**与桃源县公安局、常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