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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