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英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英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周英雄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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