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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英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英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周英雄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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