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邦**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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