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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佘*与被告邵阳市河道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佘*与被告邵阳市河道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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