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98元,减半收取8249元,由原告株洲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原告佘*与被告邵阳市河道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某某芙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邦**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邦**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罗*与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