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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98元,减半收取8249元,由原告株洲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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