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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