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异议人(被申请追加人)陈盛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一案中,因异议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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