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与第三人何任*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何*因不服桃源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行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