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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桃源县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一案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与第三人何任*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何*因不服桃源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行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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