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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唐**、陈**、吕**、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陈**、吕**、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2015年12月8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法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被上诉人杨*、张**之子杨*去世后是否存在遗产,两被上诉人是否明确放弃继承其子的遗产,两被上诉人已经领取的40万元是否包含遗产等事实未查清。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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