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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