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恩诉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邹*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刘**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房产自2010年10月起发现公共卫生间顶面漏水(装修前未出现漏水),导致主卧墙纸变色。经万国**业公司管理处即物**司检查认为是被告违规将无防水设计的阳台改造成卫生间,且破坏衔接处保温墙,导致水由墙体渗入。自2010年11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修复,被告不予回应。原告通过物**司协调多次,于2011年5月19日、2013年7月23日两次提出解决方案并达成协议。被告只履行了2013年7月23日达成协议的部分赔偿内容。2015年5月,漏水情况日益严重,主卧墙纸霉变起泡,客卫外墙保温墙面大面积脱落,储物柜内部霉变。原告通过物**司协调,物**司要求被告请专业人员整改并重视此事,但被告在整改过程中没有告知联系原告,也不让原告查勘现场。时隔一个月,漏水的墙面再次扩散。2015年7月7日,原告发现公共卫生间再次滴水,原告及物**司要求被告处理,被告以房屋质量为由不予理睬。2015年7月14日,原告求助开福区建设局,该局工作人员听取物**司及原告陈述、现场拍照后,推断漏水原因系被告改建所致,但因被告无人在家无法查看楼上的漏水情况。因长期漏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限期拆除自有建筑违规搭建部分,请专业防水公司(物**司认定)恢复其原有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2、要求被告限期请专业防水公司(物**司认定)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3、被告承担原告修复房产损坏处如下:主卧浸水墙体修复和霉变墙纸的更换、客卫外墙面破损的保温墙面修复、主卧外阳台顶面因浸水墙漆脱落修复;储物柜体内饰板因浸水更换,以上费用共计15000元,以使其恢复原状;4、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1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6、被告在此事解决前,不得将其房产转售;7、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增加主卧浸水墙体修复费用8000元,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庭审时,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进行梳理和调整,明确诉讼请求为:1、被告将损坏的房屋原有结构予以恢复;2、被告修复房屋漏水处,排除妨害;3、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因漏水受损的费用2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4、被告在未排除此次妨害前不得将房屋转售;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答辩称:1、房屋质量本身有问题,原告为此向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提出过维修申请;2、关于房屋漏水问题,被告方一直积极配合处理,也进行了重新的装修;3、原告方提出的费用过高,没有票据佐证,被告希望积极友好处理本案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均为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万国城业主,原告居住9xx房,被告居住10xx房。2009年,原、被告两户均对各自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刘**在对房屋装修时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动,将房屋公共卫生间与南向阳台之间的墙壁敲除,将阳台靠西一部分改造成公共卫生间。2010年下半年,原告发现公共卫生间、主卧靠公共卫生间的墙壁有漏水现象。经原、被告及物业公司检查,双方认为可能是楼上被告刘**一户公共卫生间改造防水工程不到位造成的。2011年5月19日,在小区物业公司的协调下,原告、被告关于漏水的问题,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处理方案,约定由被告刘**一户请专业人员查明渗漏原因,如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责任。2013年7月24日,双方在小区物业公司的协调下,关于漏水的问题再次达成书面协议,由被告刘**对原告邹**房屋因渗水受损部位进行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刘**向原告邹**赔偿了损失1800元。2015年3月,原告邹**再次发现家中公共卫生间有漏水现象,被告刘**对公共卫生间进行防水整改,整改后依然有漏水的情况,原告与被告多次协调未果,遂涉诉。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公共卫生间漏水可能是外墙漏水或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应由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被告申请委托湖南**鉴定中心对万国城一期x栋9xx房主卧、卫生间、阳台漏水原因及因漏水造成装修受损需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湖南**鉴定中心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了湘房协司鉴字(2015)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漏水原因鉴定部分:通过渗漏痕迹和漏水部位观察,能够确定万国城一期x栋9xx房屋漏水系由上层10xx房向下渗漏。通过对10xx房公共卫生间地面进行存水实验,可见9xx房公共卫生间顶面(排水管与顶面交接处)马上出现明显的渗漏状况。通过相关鉴定手段确认万国城一期x栋9xx房主卧、公共卫生间及阳台漏水原因为上层10xx房公共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工程不合格。鉴定结论:1、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万国城一期x栋9xx房主卧、公共卫生间及阳台漏水原因为上层10xx房公共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工程不合格;2、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一期x栋9xx房因漏水造成装饰装修受损的实际损失为4647元。被告为此次鉴定垫付了鉴定费用6000元。

此外,原告提供了一份墙纸的购货凭证及付款的收据,主张主卧室的墙壁壁纸花费4900元,相比较鉴定意见的损失计算表中,墙纸价格513元,价格更高,故原告的实际损失超出了鉴定意见所评估的损失限额。被告称原告出具的购货凭证及付款收据仅为预付款,不是实际的使用量,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湘房协司鉴字(2015)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湖南**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作出的湘房协司鉴字(2015)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果客观,本院予以采信。鉴定意见经科学方法检测,认为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万国城一期x栋9xx房主卧、公共卫生间及阳台漏水原因为上层10xx房公共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工程不合格。被告刘**作为万国城一期x栋10xx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因房屋公共卫生间地面防水不合格导致原告邹**的房屋受损,被告刘**应当立即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修复公共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并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本院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因漏水造成实际损失,以湘房协司鉴字(2015)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参考,费用共计4647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主卧墙纸花费4900元,但无正规的发票佐证,且原告提供的购货凭证数据与总金额也有一定误差,故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诉请交通费1000元,考虑到原告因房屋漏水导致居住不便利,为处理漏水的问题不可避免的往返于其他居所与本案房屋,交通费用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酌定为600元,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诉请精神损失费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房屋自2010年起至今陆续出现漏水的问题,而房屋漏水不可避免地造成原告生活居住的不便利,且酿成原、被告的纠纷,造成被告受有精神的压力,故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8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6047元。三、原告请求被告将损坏的房屋原有结构予以恢复,并要求被告在未排除此次妨害前不得将房屋转售,两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立即排除对原告邹**所有的万国城一期x栋9xx房屋的漏水妨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修复万国城一期x栋10xx房公共卫生间的防水工程;

二、被告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邹**损失6047元;

三、驳回原告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6125元,由被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