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扬**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扬**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有限公司、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扬**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有限公司、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39元,减半收取6019.5元,保全费4720元,共计22778.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