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扬**限公司与湖南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扬**公司公司诉被告湖南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扬**公司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扬**公司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扬**公司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六**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财产保全费4900元,合计11135元,由原告长沙**公司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