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长沙**民委员会、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石燕湖村樟皮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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