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一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甲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