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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郑**、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二审上诉人林**因与原二审被上诉人郑**、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二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长中民监字第00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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