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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胡*勇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胡**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家庭暴力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只是发生了争执,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婚生女孩胡**。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吵闹,从2016年1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婚后育有一女胡**,尚未成年,需原、被告的共同关心与照顾,双方应在以后的生活中以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增进沟通,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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