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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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