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2016)湘1126刑初132号,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胡*勇一案一审判决书
宗念、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确认裁定书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注销房屋产权登记公告行为违法裁定书
(2016)湘1126刑初31号,被告人何**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中**限公司与张**、武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吴**、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