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限公司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原告长沙**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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