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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常德安**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常德安**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阳家道,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常德安**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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