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某公司、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龚某某、某公司撤回对某某公司、栾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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