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光大**沙长岛支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沙长岛支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沙长岛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沙长岛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沙长岛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19元,减半收取5359.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沙长岛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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