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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诉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莫*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莫*撤回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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