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发有限公司、高启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已被常德**民法院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常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指定由常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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