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美元、尹**、尹帮钱与被告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尹美元、尹**、尹帮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美元、尹**、尹**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美元、尹**、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后收取350元,由原告尹美元、尹**、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