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胡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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