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应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清偿。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借款属实,被告现无清偿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归还上述借款,若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则按未清偿借款的2%/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100万元借款。因被告未如期清偿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给付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就本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原、被告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按未清偿借款的2%/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元,由被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