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阳**程公司与湖南**限公司、湖南友**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市政**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祁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阳**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限公司、湖南友**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966元,减半收取534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83元由原告**工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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