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市政**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祁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阳**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限公司、湖南友**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966元,减半收取534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83元由原告**工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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