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盛爱群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2016)湘1126刑初138号,被告人唐**犯行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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