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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海省**民法院审理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冶**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系共同犯罪,决定与海东**民法院审理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马**、马瑞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合并审理。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冶**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冶金义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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