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与被告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以发现新证据,需要申请再审为由撤回对被告青海**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青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