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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西宁厦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西宁厦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以需要补足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上诉人青**包有限公司承担,余1427元退还给上诉人青**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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