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量利气**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量利气**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量利气**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量利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55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