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昌厦建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圆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昌厦**青海分公司自接到本院预收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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