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黄万山、黄**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与被告黄**、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福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原告诉求和其提交担保协议,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并依此案由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本案当事人未作案件管辖约定,案件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纠纷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货款方朱**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我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对被告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