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魏**与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湟**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湟多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与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多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本案发回湟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元,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