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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有限公司、赵某某、中国人民**第二总队与李某某、杨**、杨**、杨**、白某某、国网青海**供电公司、原审被告青海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葛**有限公司、赵某某、中国人民**第二总队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杨**、杨**、杨**、白某某、国网青海**供电公司、原审被告青海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黄**,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中国人民**第二总队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李某某、杨**、杨**、杨**、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及被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国网青海**供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孙**,原审被告青海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表现在:1、死者杨*甲系在停车场死亡,一审对停车场是死者自行租赁还是其他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未查清,可能影响责任认定;2、一审判决认定杨*甲与葛**公司、赵某某均存在雇佣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3、杨*甲系触碰高压电死亡,一审判决对高压电线的经营人审查不清,致使双方诉争的事实不清;4、一审判决葛**公司与赵某某、兴海供电公司与武**总队对杨*甲死亡承担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且不利于判决执行;5、一审判决认定的“车辆接触到现场高压电线”的事实认定缺少依据;6、一审判决“给原告造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33795.5元”的认定与判决结果各项损失合计802955.5元处理结果自相矛盾。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表现在:1、一审未行使必要的释明权。一审在原告诉求不明确、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向原告释明请求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方式及其事实和理由,并释明针对理由举证。违反《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的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2、一审对于原告诉求的营养费840元未做审理判决,亦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主要事实不清、处理缺少依据,且未行使必要的释明权,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1元、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中国人民**第二总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1元,均退回其本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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