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傅*、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傅X、曹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杨**以青海春**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经纬二路XX号第X号楼XXXX室面积为1558.89平方米的房产为其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XX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傅X、曹**行帐户存款988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杨XX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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