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97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青海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江苏沪**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97866元,如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