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花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原告林**已预交715元),由原告林**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